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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相关要求,2020年1月1日起,贵州省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此,市政府印发了《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从基金筹集与参保缴费、待遇保障与支付政策、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就医管理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与风险控制等几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中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为主方式筹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社会经济组织、公民捐助或资助参保人;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标准执行当年全省统一的政策。


  另外,城乡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缴费,保费征缴由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2020 年度集中征缴期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参保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告的缴费渠道自主选择缴纳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 25 万元。适合在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慢性病和门诊留观、特殊检查等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门诊统筹办法;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先行自付部分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 5%,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个人不再缴费。参保人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个人自费、先行自付部分除外)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为 6000 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该《办法》从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新农合、 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