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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国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黔西南州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国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2301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书[一、限刘国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黔西南州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0973.72元、保险费800元,并以240973.72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黔西南州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9362元(案件受理费6242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2520元),由黔西南州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刘国凤负担9262元(该款由刘国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黔西南州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兴义市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