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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德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元,并从2018年3月22日起,以4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为止(暂计至2019年8月1日止为147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现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理程序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14日16时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