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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华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邦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元),并自2014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截止2019年9月27日尚欠利息2150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现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理程序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14日上午08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