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市州县新闻>黔西南 > 正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泽文、胡奉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与你们及黔西南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杨泽文、胡奉兰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9月12日止的借款本金42896.51元,利息277.36元,罚息96.54元,合计43270.41元,并自2019年9月13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杨泽文、胡奉兰以抵押房产(坐落于兴义市桔山城市中心区广发鼎尚城1栋1单元17层1-17-1号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向原告优先清偿其所欠的上述债务;4、判令被告黔西南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泽文、胡奉兰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共同承担。因现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理程序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13日14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