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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贵州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夏顺苑: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义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及李荣松、唐明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业企流字第10-2001号);2、判令被告贵州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夏顺苑、李荣松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截止至2019年05月1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500000.00元,利息129472.80元,罚息31261.58元,复利2346.16元,四项共计4663080.54元。并自2019年05月1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及累计未付罚息为基数,在月利率10‰(年利率12%)的基础上上浮50%按月累计计付罚息至本金及罚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尚欠借款利息及累计未付复利为基数,在月利率10‰(年利率12%)的基础上上浮50%按月累计计付复利至利息及复利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贵州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夏顺苑、李荣松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4000元;4、判令被告唐明柳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李荣松、唐明柳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兴义市幸福路(兴义市幸福小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明:黔(2017)兴义市不动产权第000779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共同承担。因现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理程序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