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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晏 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义市李春林豪客轮胎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晏宇及时支付原告轮胎款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12000元(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32000.00元,2019年7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现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理程序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7日上午08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