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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 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黄波、张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2301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黄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伟借款本金288000元及利息(以28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6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张志文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志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波追偿;三、驳回张伟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9648元(案件受理费9048元,公告费600元),由黄波、张志文共同负担(向张伟直接支付)。〕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