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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邓 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显忠、张大忠、熊良玉、魏小棚与你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2、判令二被告以210万元为基数,按2%月利率为标准,从2014年12月2日起计算利息到偿还完毕之日止,至起诉时尚欠利息159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现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理程序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