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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仕清、姚贵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天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000元,并按月利率为3%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截止起诉时暂计利息20460元,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现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理程序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