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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仁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元成与被告张仁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230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由张仁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贺元成劳务工资3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张仁星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兴义市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