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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兴义市法院“黔山雷暴”战果频传

  11月24日正值星期日,在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后,兴义市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出动,依法对一名黄姓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据了解,2016年12月10日,黄某某与赵某贵签订协议书一份,将其位于兴义市民航村某组的自建房承包给赵某贵负责施工修建,赵某贵不具备相应资质。2017年3月14日,赵某贵将其木工部分转包给秦某某,秦某某同样不具备相应资质。2017年12月23日,赵某彪受秦某某雇请,在建房过程中不慎受伤,住院32天共花费医疗费41278.82元。兴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赵某彪的伤为八级伤残。


  原告赵某彪与被告黄某某、赵某贵、秦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由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经上诉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2019年11月8日,州中院二审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处3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彪共计241114.25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2809.64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3名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于是,申请执行人到兴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兴义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3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采取了司法拘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


  在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有宝骏牌、比亚迪牌等2辆汽车后,法院在车辆登记机关查封该车辆。2019年11月2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兴义市法院的执行干警将黄某某名下的1辆宝骏牌汽车进行实地查封,并扣押到兴义市法院。下一步,该汽车将依法按程序进行司法拍卖处理,拍卖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通讯员 韦明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