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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恶势力团伙四成员分别领刑五至二年

  10月28日,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陆某等四被告人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罪案件,陆某等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

  2017年初以来,独山籍人员陆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先后在独山县开设了赌场。受陆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人邀约,被告人陆某伙同王某某(在逃)携管制刀具看护赌场并维护秩序。护赌结束后,陆某或王某某从赌场老板处领取“抽水钱”,发放给护赌成员;还从赌场老板处领取“宵夜钱”后邀约护赌成员吃宵夜,并曾约定护赌成员遇事要相互帮忙。在此过程中,二人经人介绍陆续吸收被告人黎某、石某、陆某甲等人为赌场护赌。王某某、陆某经常将护赌成员纠集在一起,以具有暴力、威胁性质的手段为后盾,在独山县城周边赌场多次进行护赌活动,逐渐形成了恶势力团伙,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在护赌过程中,王某某认识了经常参赌人员陆某豪。2018年1月17日,陆某豪在都匀市某镇与一辆货车驾驶员因会车发生口角,遂邀约王某某参与殴斗,王某某又邀约了团伙成员陆某、黎某、石某、陆某甲等4人携带团伙护赌刀具,迅速集结后到都匀市某镇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多辆车辆受损,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黎某、陆某甲、石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震慑手段在独山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陆某、黎某、陆某甲、石某协助他人开设赌场13次,从中抽成营利每人四千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陆某甲、石某受他人邀约,携管制刀具参与多人斗殴,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据此,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陆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没收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作案所用的三把管制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