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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准许部分经营场所营业的通告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现就准许部分经营场所营业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准许营业的经营场所

  1.城市商业综合体(地下商业街除外)、商业街区、商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食品和农产品批发市场。

  2.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械经营场所;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场所;农(集)贸市场、超市、便利店、75座以下的餐馆、理发店等经营场所;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服务网点和金融机构、广播电视等公众服务场所;殡葬服务场所。

  二、暂不恢复营业的经营场所

  以下六类营业场所恢复营业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1.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体育馆、游泳馆、健美健身房、歌舞厅、KTV、网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游乐园、棋牌室及其它娱乐休闲场所。

  2.居民服务场所。包括美容、洗浴、保健(减肥、按摩、足疗、汗蒸)等场所。

  3.部分餐饮场所。包括酒吧、咖啡馆、茶馆、餐饮夜市、农家乐和75座以上(含75座)的餐馆等餐饮服务场所。

  4.旅游场所。包括旅行社、公园和游览景区。

  5.市场交易场所。包括活禽交易市场、牲畜交易市场、花鸟市场、农村赶集市场,以及除食品、农产品等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外的批发市场。

  6.校外培训场所。

  三、准许营业的经营场所防控要求

  1.按规定准许营业的经营场所,其法定代表人或场所负责人是该场所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组织对上岗员工近期省外旅居史和个人健康状况等情况如实登记,确认健康无异常后方可上岗,并加强员工在岗期间身体状况监测;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负责辖区内经营场所防疫工作的巡查、检查和督促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2.进入经营场所人员须一直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经营场所工作人员须对发热人员(体温≥37.3℃)进行劝阻,并立即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村)委会报告。工作人员上岗期间要经常洗手,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一定距离和避免直接接触。

  3.经营场所应严格控制场内人数,确保不超过该场所限定容量的50%。

  4.注意环境卫生,加强场所内部通风换气,每日按规定进行防疫消毒。及时做好垃圾清运处理,确保地面无污水,保持整洁。

  5.合理使用电梯,所有人员乘梯时相互之间注意保持适当距离;低楼层推荐走安全通道,较高楼层优先使用扶梯并尽量避免与扶手直接接触;高楼层乘用直梯时,不要直接用手接触按键并快进快出。

  6.餐馆经营场所只能采取外卖配送方式经营,一律不得在场所内就餐;所有场所一律不得聚集性就餐。

  7.不得组织开展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聚集性活动;员工应当避免自发性的聚集活动。

  黔东南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