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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佳莹、杨群英、韩晓光:

  本院受理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260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送达上诉状副本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贵州蝴蝶妈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45.6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2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吴佳莹、杨群英、韩晓光就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原告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杨群英用于抵押贷款的位于都匀市民族路51号银河之都1栋1单元5层6号房屋(产权证号:匀房权证都匀字第104242号,面积135.96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原告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贵州蝴蝶妈妈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抵押借款的财产:蝴蝶妈妈西江养生酒店“雷工商动抵登字[2016]0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涉案的价值154.08万元的财产(具体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案件受理费25648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贵州蝴蝶妈妈投资有限公司、吴佳莹、杨群英、韩晓光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送达上诉状副本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