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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近日,钟山区人民法院利用赶集日,前往南开乡巡回公开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并当庭宣判。

  当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退赔三被害人车辆修复费7419元。庭审现场千余名群众旁听此案,亲临感受法律的威严。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6日,水城县南开苗族彝族乡发仲村村委按照脱贫攻坚住房保障及农村房屋规划建设有关要求,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家限期拆除老旧危房,被告人杨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拒绝签收通知书,也未按通知书要求期限内自行拆除老旧危房。同年5月28日,发仲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发仲村六组开展“拆危除杂”工作,在拆除杨某某家的老旧危房后,杨某某及张某某赶到现场,以没有向其通知拆房为由,向村委会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在此过程中杨某某情绪激动,并在地上捡起石头先后将停在路边的工作人员的三辆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左后车窗玻璃及左后车门砸坏,经认定,被毁坏的三辆车修复价格741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涉案数额较小,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开庭前,法院工作人员向旁听群众发放法制宣传手册,还现场给他们讲解扫黑除恶、吸毒贩毒、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法律常识。庭审结束后,法官以案说法,对被告人进行说教,同时也是积极引导旁听群众,遵纪守法,努力构建和谐稳定新农村。(本报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