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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3起涉恶案件

  庭审现场。


  乌蒙新报讯(记者 胡兴文 摄影报道)10月31日上午,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举行扫黑除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对3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27名被告人分别建议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多年至多个月等不同刑期并处相关罚金。六枝本地市民及被告家属等100余人参加旁听。

  据了解,首先,对杨某智、沙某才等9人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2017年以来,杨某智、沙某才、沙某祥、周某书、王某华、沙某福、沙某学、王某贵、王某棚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杨某智为首要分子,沙某才、周某书、沙某福、沙某学为重要成员,沙某祥、王某华、王某贵、王某棚为组织成员的涉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小那史进出村公路以及村内道路是由他们修建硬化为由,采取阻路方式对过往企业运输车辆、个人建房运输车辆及运送安葬老人运输材料车辆等不特定人员强行收取“过路费”,对未参与堵路的小那史组小寨村村民以罚款、“股权放弃”、诅咒等方式进行威胁;在当地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六枝特区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沙某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杨某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沙某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沙某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沙某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其次,对被告人王某峰、李某恒等13人涉嫌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进行宣判。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峰、芦某启、袁某江、刘某明因某恒公司在华润电力(六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枝电厂)进行的电煤运输项目招投标项目中未中标,在六枝电厂南门外将中标的桥宇公司代表邱某芳拦住,威胁邱某芳放弃中标;2016年12月25日,某宇公司书面声明弃标,某恒公司作为竞标价格排名第二的公司顺位获得六枝电厂四角田货场铁路电煤运输,合同期间,某恒公司共计获得运输费600余万元,非法获利50余万元;2017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峰、李某恒、芦某启、袁某江、刘某朝、刘某福、刘某、刘某明、刘某祥、唐某、王某等某恒公司股东为得到六枝电厂铁路电煤运输项目,纠集在一起驾车堵住四角田货场,胁迫六枝电厂同意某恒公司参与铁路货场电煤运输,六枝电厂被迫与某恒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期间,某恒公司共计获得运输费400余万元,非法获利30余万元;2017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峰因某恒公司在六枝电厂进行的电煤运输项目招投标项目中未中标,遂邀约被告人陈某洪、龚某圃、胡某贤(另案处理)、李某雪(另案处理)与公司股东被告人李某恒、芦某启、袁某江、唐某、刘某明、刘某、刘某祥、王某等人围堵四角田货场,造成该货场运煤秩序瘫痪,致某樽公司近十辆车被堵。六枝特区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王某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恒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芦某启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袁某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刘某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朝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之前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龚某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再次,对被告人刘某祥等5人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进行宣判。2018年5月11日、5月20日和9月21日,刘某祥等9人组织“某名运输车队”驾驶员家属,将六枝电厂北门运煤通道堵住;而刘某祥指使“某名运输车队”驾驶员驾驶货车停放在六枝电厂南门两侧;并威胁六枝电厂先后开通2次三辆车的“绿色通道”,致“某名运输车队”获得运输收入共100余万元。六枝特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祥等5人使用威胁手段,多次在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强迫交易金额达100余万元,构成强迫交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红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