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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加油卡 诈骗两百多万元!厦门某公司负责人在贵阳一审获刑11年

庭审现场


  厦门一公司负责人张某伪造合作协议在贵阳销售加油卡,不料销售了268.8万元的加油卡后,仅在1-3月为部分客户返利,尚有199.4万元未返还被害人。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罚款20万元。


  1958年出生的被告人张某是福建厦门人,他是厦门市金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厦门云蚨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2015年因犯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向贵阳布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贵阳布丁公司”)出具其伪造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厦门云蚨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联盟商合作协议书,贵阳布丁公司据此授权翁某某与厦门云蚨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由贵阳布丁公司为张某销售中石化、中石油的加油卡。


  按照协议,贵阳布丁公司销售的加油卡分两档,第一档充值6000元得9000元,即充值6000元,分九个月返还,每个月返还1000元;第二档充值12000元得18000元,即充值12000元,分18个月返还,每个月返还1000元。


  该项“优惠”活动推出后,多人购买了加油卡。翁某某按照约定,将销售所得的相应款项交付给被告人张某。不过,张某为该部分加油卡充值1-3个月后,便不再向所售加油卡充值,导致多名买卡客户交了钱却无法使用加油卡。此后,贵阳布丁公司翁某某负责联系张某,张某伪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公告、致歉函、补充协议、收款收据等文书拖延欺骗。截至案发,贵阳布丁公司为被告人张某销售加油卡共计268.8万元,加油卡返利共计69.4万元,尚有199.4万未返还被害人。2018年7月24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涉案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11月27日下午,该案二审开庭。法庭上,张某称自己在此案中存在过错,导致购买加油卡的客户蒙受损失。不过,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几条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此案中的具体金额有出入,二是认为贵阳布丁公司的翁某某应列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认为量刑过重。


  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