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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17人涉黑案一审获有罪判决



  10月29日下午,由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1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罪一案在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张某某有期徒刑19年,对其余16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及相应附加刑。


  经查,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清镇市与他人开设足疗店期间,不断结交、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前科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刘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等16人,多次有组织地在清镇市城区、二手车交易市场、贵安新区及安顺市平坝区等地实施大规模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肆意打砸他人财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等犯罪4类11起,违法行为6起,导致多人受伤、财物受损,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已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案办理过程中,市检察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成立以副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专门办案团队,确保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取得。检察机关将以此案办理为契机,总结积累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成功经验,依法、准确、及时、有力惩处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用担当作为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稳定的殷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