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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一男子因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1月14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到织金县珠藏镇巡回审结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当庭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赔偿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6500元。


  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与罗某贵(另案)在织金县珠藏镇凤凰山处采用夜间照明的方式捕猎野生鸟类4只,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猎捕的4只候鸟的物种分别为普通鹌鹑、红翅凤头鹃、红腹锦鸡、池鹭,共计经济价值7000元,其中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普通鹌鹑、红翅凤头鹃、池鹭虽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被列入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案发后,罗某非法猎捕的红腹锦鸡、红翅凤头鹃、普通鹌鹑已死亡,存活的池鹭已被公安民警放归自然。因罗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旁听群众纷纷称赞织金法院巡回审判的做法,希望法院以后多开展巡回审判活动,把庭审现场搬到群众家门口,以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让大家更直观的学法、懂法、守法,将生态保护理念深入民心,进一步教育和警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织金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法官助理 刘凯


  因为近期非法猎捕的行为比较猖狂多,案件比较多,我们今天到这里召开巡回审判的目的,是为了告诫广大群众,要保护野生动物,如果违法乱捕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旁听群众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