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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群峰同志辞职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群峰同志辞去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