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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催晓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顺销售分公司诉被告陈安宁、董天洪、王春生与第三人催晓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