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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周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诉你方、被告周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2019)0402 民初 4806 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