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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黔0402民初3389号之一


  贵州星鑫富华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市西秀区鸿鑫副食品经营部诉被告贵州星鑫富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限被告贵州星鑫富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顺市西秀区鸿鑫副食品经营部货款人民币27276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727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5日起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082元,由被告贵州星鑫富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