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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  建: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沈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7月1日的利息合计为7161.95元,从2019年7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7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5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建承担。该费用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