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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黔0402民初1314号


  邹家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二妹诉被告邹家强、杨飞敏、第三人苏钧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邹家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二妹借款本金人民币189000元;二、由被告邹家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二妹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89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二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6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5636元,由被告邹家强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家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