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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长征精神 传承红色基因!《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

  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我省率先制定出台的《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对建设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弘扬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条例》共7章52条,充分发挥立法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重点建设区相关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注重从制度安排上解决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条例》明确,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是指中央红军以及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行经、驻扎、战斗过的区域,其范围包括中央红军与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活动的地方和线路及其周边与红军长征相关联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会议会址、活动遗址、纪念设施、村落以及相关旅游景区、景点等。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根据《条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强化传承,文化引领、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发现的长征遗址遗存的价值,依法将其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并做好建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开展1次文物维护保存状况和安全、管理使用情况的排查、建档等工作。

  《条例》规定,鼓励和引导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沿线地区立足文化特色和区域功能定位,深入发掘地域文化资源,积极发展与长征关联的创意设计、文化软件、体育休闲、艺术娱乐、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发挥集群效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文化旅游企业开发红色文创旅游产品,推出经典旅游线路,开展品牌塑造和营销推介,开发长征文化体验游和研学旅行。

  近年来,社会上歪曲、丑化、亵渎历史和否定英雄烈士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虚构、否定长征历史和长征精神以及相关人物、英雄烈士、事件,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或者退役军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设施、长征纪念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广告。”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予以处理。

  来源 贵阳晚报

 编辑 刘诗雅
 编审 杨仪 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