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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扔垃圾要被罚!个人最高罚500元 ,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旨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合理利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及控制污染环境的防治能力。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严重违法信息记入环境违法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提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绿色低碳、节能俭约的生活方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条例》还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作出了明确——


  【工业固体废物】


  企业自身具备监测条件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对固体废物渣场实施监测;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监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固体废物渣场实施监测。


  未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填埋场实施监测或者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撒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


  禁止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禁止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农业固体废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专用分类回收暂存场所,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进行回收、无害化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作物秸秆还田或者综合利用。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和竹木草、林木枯枝叶等废弃物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


  【其他固体废物】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权若青

编辑 张婷

编审 田旻佳 韦一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