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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行为属违法!《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将正式实施

  近日,经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威胁、侮辱、殴打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医疗急救活动的开展等六种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据悉,历经数次修改、四次审议,《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对医疗急救宣传、医疗急救人才队伍建设、医疗急救设备配置、医疗急救知识技能培训、社会参与医疗急救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根据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和工作开展的法治化需要,着力从立法上补短板、强弱项。

  《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六种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包括:

  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妨碍“120”急救电话的唯一性;

  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和“120”标志从事医疗急救活动;

  没有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反复拨打“120”急救电话;

  威胁、侮辱、殴打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医疗急救活动的开展;

  扣留、抢夺或者损毁急救车辆、设备、器械和病例资料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中,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妨碍“120”急救电话的唯一性,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和“120”标志从事医疗急救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院内急诊分级救治规定,根据患者伤病情紧急和严重程度决定救治先后次序,并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患者进行规范化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若有违反,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急救网络医疗机构须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患者进行规范化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若有违法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市急救中心接到紧急呼叫电话,应当在接听完呼叫信息后的1分钟内,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向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在3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执行急救任务。

来源 贵阳网

编辑 杨羽

编审 田旻佳 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