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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贵州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融入日常做在经常



  近年来,我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分类处置、对症下药,既重力度又重尺度更有温度,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省纪委省监委制定出台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四种形态”运用融入日常、做在经常。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严管厚爱相统一、惩治教育相结合,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在强化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究的同时,突出抓早抓小,激励担当作为,推动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对于‘四种形态’运用中从轻、从重情节的把握,必须经过集体研究,严格履行请示报批程序。”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具体工作制度、机制,推动把“四种形态”的运用贯穿到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


  在具体实践中,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综合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早打招呼、早敲警钟,有效防止“小错误”发展成为“大祸患”。


  遵义市纪委市监委坚持将“四种形态”理念和方式方法贯穿落实到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全过程,更加注重关口前移、抓早抓小,有效防止小错变大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4104人次,其中第一、二种形态3718人次,占比90.6%。


  毕节市七星关区纪委区监委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通过针对性制定谈话方案、谈话提纲,“面对面”听取被谈话对象说明相关问题等,做深做实谈话函询工作,促使党员干部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许邵庭

  编辑 刘诗雅

  编审 杨仪 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