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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撞上行人致死,贵阳交警通报“6·14”交通事故调查处置情况

  10月26日,贵阳市公安交管局通报乌当区新泉路“6·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置情况,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贵州金久通出租车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将面临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大罚单。


  据了解,今年6月14日上午11时35分许,陈某某驾驶出租车贵AUL040行至新泉路与沿山路交叉路口,停车避让路口车辆后左转,在起步左转时撞伤行人王某某。6月18日13时34分许,王某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勘验事故现场


  经交警部门调查,驾驶员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乌当区人民政府委托,乌当区应急、公安、交警、交通、总工会、检察院等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认真调查,并于近日对出租车贵AUL040所属公司及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贵州金久通出租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乌当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交警勘验事故现场


  驾驶员陈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涉嫌违法问题由贵阳市交管局乌当区分局依法处理。


  李某某,作为贵州金久通出租车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乌当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度(2019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贵阳交警提醒客运企业深刻吸取此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和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创建平安有序交通环境。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曹源麟

编辑 王琳

编审 田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