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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700多万元,大方县这个骗子一审获刑12年

  近日,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余栽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公开宣判。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胡余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胡余栽退赔吴某学等95户被害人人民币703.24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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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8日,胡余栽注册成立贵州融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并雇佣人员对外发放宣传资料,通过虚构该公司将投资中药材等建设项目,约定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自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4月24日,胡余栽先后向吴某学等95户被害人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753.6万元,至案发时,胡余栽共退还部分被害人的本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支付了部分被害人的利息人民币43.3598万元,尚欠703.2402万元未能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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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余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贵州融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并虚构该公司将投资中药材等建设项目,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53.6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五条(第三款)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来源 大方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 刘诗雅

  编审 田旻佳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