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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女子被判赔偿6万元!因为她忘拔车钥匙……

  在小区停放的三轮车未拔钥匙,一名8岁熊孩子上车驾驶并将行人撞伤住院。案发后,小孩子逃跑,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日前,遵义市中院终审判决,车主向被撞伤行人赔偿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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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经过


  去年7月26日中午,家住务川自治县的向女士,驾驶自购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进入县城某小区内,然后将车停在路边离开。但是,向某并未拔掉车钥匙。


  两小时后,一名8岁左右的小男孩来到车边,怀着好奇,男孩在车上胡乱拨弄一番,无意中竟然将车启动并驾驶起来,三轮车在这名熊孩子驾驶下驶出数米远,并将行人阚女士、张某撞倒,最终撞上墙体侧翻。眼见闯了祸,小男孩逃离现场。


  这起事故,造成阚某、张某及张某怀中的小孩儿受伤、墙体瓷砖脱落损坏,伤势较重的阚某,被送往医院。经过26天的治疗,去年8月22日,阚某出院。


  去年9月17日,务川自治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玩车的小男孩及其监护人,有一定的过错,但涉案小孩至今未找到。阚某系小区内的行人,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过错行为。


  经司法鉴定,阚某在事故中致右侧肘关节部分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向某驾驶的涉案车辆与其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机件不符基数标准,且未投保。


  庭审经过


  今年5月,阚某向务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65000余元。向某称,事故并非自己驾车过程中发生,而系孩子引发,因此自己只因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某同时辩称,她记得自己是拿走了车钥匙的,但未出示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向某作为连带责任人,原告阚某作为受害人有权向被告向某主张全部侵权赔偿责任。案涉事故不能因小孩暂时未查明,而免除或者减轻被告向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向某辩解承担10%民事责任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向某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某支付原告阚某赔偿款65000余元。宣判后,向某不服判决,向遵义市中院提起上诉。9月中旬,遵义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来源 贵阳晚报

  作者 黄宝华

  编辑 孙远铭

  编审 田旻佳 韦一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