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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5名基层干部受处分!

  据黔西南州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现将今年6月以来查处的基层干部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兴仁市东湖街道五峰村原人口主任、警务助理梁某平案


  2014年至2018年,梁某平任五峰村人口主任、警务助理期间,收缴吕某某等36人的养老保险参保金共计3600元后,未及时上交入账,而是将该笔资金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20年8月,梁某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普安县高棉乡朝阳村党支部书记殷某案


  2003年,殷某本人及其父母搬迁到高棉乡徐家田,享受60平方米的搬迁房。2017年,殷某再次申请将本人及其妻子、2个小孩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于2018年搬迁至东城区纳茶小区,享受80平方米的搬迁房。殷华作为朝阳村党支部书记,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优亲厚友、重复享受搬迁政策的问题。2020年7月,殷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晴隆县安谷乡五星村原党总支书记罗某贵案


  时任五星村党总支书记罗某贵因工作失职,未及时将于2017年12月搬迁到晴隆老牛凹安置点、户口迁移到东观街道的罗某某户相关信息进行上报,造成罗某某同时领取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并违规领取资金共计2645元。2020年8月,罗某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望谟县新屯街道牛角村劳动保障协管员毛某意案


  2012年9月至2017年2月,在开展养老保险生存认证工作中,时任新屯街道(原新屯镇)牛角村劳动保障协管员毛某意没有履职到位,导致杨某某等三人死亡后其家属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共计5745元,造成国家惠民资金流失。2020年8月,毛某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义龙新区木陇街道互助村第二党支部原书记邹某江案


  时任互助村第二党支部书记邹某江负责报账支付森林防火员黄某某、杨某某每人6个月工资共计18000元。2019年2月,邹某江仅支付两人12000元后,对剩余的6000元资金进行克扣,并用于个人餐馆经营投资。2020年6月,邹某江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来源 黔西南州纪委监委

  编辑 胥芬芳

  编审 杨仪 韦一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