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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实施!《条例》鼓励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为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文化繁荣,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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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五里乡双塘社区文化志愿者舞蹈演出《芦笙舞》。(资料图片)


  这对于一个有着多民族聚居省份的贵州来说,不仅可以活跃民族地区群众文化,更能促进民族文化的融合。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建设与管理、服务提供与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提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刚性约束力,也标志着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以长征文化为代表的红色文化,结合民族文化、生态文化和历史文化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作为长征经过的重要省份,贵州有着宝贵的以长征文化为代表的红色文化,近年来贵州着力打造生态文明试验区,形成了特有的生态文化。《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对这些特色文化的保留和传承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同时也明确了政府要起到主导作用。


  2017年,贵州出台的《贵州省十三五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要求,深入挖掘贵州省丰富多彩的民族特色文化资源,以“大文化助推大扶贫”为主线,推动文化育民、文化励民、文化惠民、文化富民,重点实施文化建设“十大工程”,打造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十大品牌”。


  为鼓励和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活动开展,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通过文化展演、竞技比赛等方式,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传统文化空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


  作为全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最多的省份,《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文旅融合的国家机构改革大背景下,文化和旅游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贵州凭借独特的气候和人文景观成为旅游大省,文旅设施建设与产品开发有助于提升旅游品质。因此,《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设施规划建设和产品开发的统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盛道利

编辑 王小婷

编审 杨仪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