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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意见!《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布

《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现已形成了《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全文刊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9月18日前通过传真、电话或邮箱等方式反馈到贵阳市司法局。


贵阳市司法局 贵阳市民政局

2020年8月17日


  联系方式:

  贵阳市司法局:联系电话:87989295(传真)

  邮箱:842223087@qq.com

  贵阳市民政局:联系电话:85832713


  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基层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政务服务及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遵循职责明确、便民利民、依法履职、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创新治理模式,整合辖区资源,推动各类社会主体协商共治共建共享。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提供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推动服务管理常态化、制度化、精准化和精细化,及时回应、解决居民诉求,满足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建设居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社区。

  本条例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本市实行一个社区一个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按照规模适度、服务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没有审批权限的,依法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并实施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参与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四)对涉及辖区的政策措施、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五)承担辖区教育、卫生健康、劳动保障、养老助残、社会救助、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城市管理、惠民服务、网格管理、文化体育、应急管理、就业创业等有关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平安联防联调联控联治联创工作,建设和谐平安法治社区;

    (七)统筹辖区各类资源,完善服务功能,组织开展基层治理,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

    (八)建立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应配套制度,加强防疫宣传,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九)服务发展经济,建立并实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责任制;

    (十)指挥调度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

    (十一)统筹协调、考核督办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十二)统筹网格员和社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十三)做好国防教育、兵役和双拥等相关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职责清单,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细化职责清单。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交办职责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行政,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有关行政执法协调配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法律事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讼等工作事项,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议事、决策和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辖区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以及资源支持、项目承接、人员培训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辖区服务管理。

    第三章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统筹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健全公共服务网络,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服务标准,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集中办事服务窗口,办理下列事项:

    (一)所承担的各类服务管理事项;

    (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和受委托的服务管理事项;

    (三)有关职能部门在街道开展的服务管理事项;

    (四)根据居民需要、可以集中办理的其他服务管理事项。

    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在街道开展的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服务窗口办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实现集中办、一站办、当场办、一次办、网上办、限时办、异地可办。需要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和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社区婴幼儿照护、幼小教育、医疗卫生健康等服务体系,完善其服务设施和网点,满足居民对社区教育、医疗卫生健康等公共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掌握辖区基本民生保障需求,组织落实相关政策,配合做好社会救助和帮扶工作;推进和完善养老助残服务,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保障服务。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居民需要,建设或者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建设生鲜超市、惠民商铺、家政服务、日间照料等便民服务设施和网点,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参与设施、网点建设和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社区。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辖区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制定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责任制,对辖区企业一对一建立服务档案,实时了解企业需求,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提供精准精细优质服务,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助推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配套制度,指导居民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家庭和邻里矛盾纠纷;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为辖区居民和单位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服务诉求处理机制,引导居民理性表达诉求,通过线上线下受理居民反映或者申办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街道办事处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诉求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移送办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快速响应;

    (二)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及时统筹协调办理,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人员协同办理;

    (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或者经协调无法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并按要求办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当事人。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动员、激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参加街道志愿服务。

    鼓励、支持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邻里自助互助等活动,对街道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提供救助。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编制与街道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组织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通知街道办事处参与。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在履行城市管理有关职责时,应当听取辖区居民意愿,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民族宗教遗址和地方特色景观。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情况,合理划分管理网格,配置网格工作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管理网格区域内的服务管理事项,建立健全采集信息、发现需求、排查隐患、处理问题等工作制度。

    网格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使用和考核,其薪酬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采集基础数据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治理指挥调度平台,加强动态管理,并依法使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指挥调度综合行政部门派驻辖区的执法人员查处。不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其派出(驻)机构执法人员查处。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的行业管理和日常巡查,执法人员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的调度协调,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不得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的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执法以外的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并实施社区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加强对环境卫生、违法建设、地下空间、停车秩序、犬只饲养等的管理,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美化街区环境。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平安社区创建要求,建立健全辖区维稳、治安、安全事故防范等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实施综合治理和推进平安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安全风险,维护辖区正常秩序。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居民公约,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活动,完成各项法定任务。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将法定任务以外的工作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办理,不得违反规定对其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配备与社区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街道办事处应当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居民互动类等社区群众性组织,有序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办事处履职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街道功能定位、区域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治理重心下移,保障街道办事处人员力量。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为支撑,整合社会治理、民生服务等数据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为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协调行政执法、日常服务管理等提供支持,建设科技支撑、功能齐全、服务精准的“智慧街道”。

    第三十四条拒不服从街道办事处统一调度指挥协调或者拒不履职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驻)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调查、督办。

    第三十五条有关职能部门交办街道办事处临时性工作事项,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并明确事项办理的要求、标准和流程。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与街道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会工作者,从事相关公共服务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以及与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居民委员会工作骨干、优秀网格工作人员、长期从事社区服务的志愿者、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办事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本级人才建设规划,将街道办事处社会工作者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社会工作者岗前、在岗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推进社会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

    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制度,统一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考核时,应当听取辖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代表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对其派出(驻)机构的考核,应当将街道办事处意见和居民满意度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单位、居民对辖区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公共服务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街道办事处辖区设有村民委员会的,本条例关于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的规定适用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 贵阳市司法局

编辑 王琳

编审 田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