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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商标被侵权 凤凰卫视起诉获赔500万

  近日,由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全省律师行业“以案释法”活动正式启动。活动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每周不定期发布相关案例。参与律师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关系密切、已依法办结的生动案例释法答疑,为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全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介绍】


  凤凰卫视公司和天盈九州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凤凰佳艺公司诉至法院。2020年8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凤凰佳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据两原告称,凤凰卫视公司依法享有“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许可天盈九州公司使用。


  经过20余年的发展,凤凰卫视公司注册的“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商标,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一般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凤凰佳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举办的会议、公司招牌、人员名片等处,使用“凤凰”等标识,从事新闻通讯、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服务、节目制作等服务,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同时,凤凰佳艺公司擅自使用包括“凤凰”字样的“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凤凰佳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提供服务产品上,使用含有“凤凰”字样的“凤凰通讯社”、“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及“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停止宣传其经营的“凤凰通讯社”是凤凰集团旗下与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并行新闻媒体机构之类用语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凤凰”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律师普法】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的雷雨航律师就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以案释法。


  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商标侵权行为而另一部分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除法律概念不同之外,适用的法律制度也不同。


  商标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正当竞争系侵权行为人在相同行业、相同领域、注册与原商标持有人类似的商标并在相同市场销售该商品。


  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要素为是否存在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使用不正当手段;而判断商标侵权的核心要素为是否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他人注册的或者类似商标。


  本案中凤凰佳艺的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因在于:


  1、商标侵权成立


  (1)凤凰佳艺使用的侵权商标与凤凰卫视、凤凰网注册商标近似。


  所以,凤凰佳艺使用的侵权商标对社会公众起到识别作用的主要是“凤凰”两个汉字以及图形商标。就文字部分而言,侵权商标中的“凤凰”二字与凤凰卫视、凤凰网注册商标的“凤凰”字形、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足以认定为近似商标;而就图形部分而言,侵权商标图形为凤凰卫视、凤凰网注册商标围绕对称中心旋转九十度后的镜像,构图要素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也基本相同,也足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服务范围重合


  凤凰佳艺在其网站(凤凰通讯社)上设置了“新闻聚焦”、“新闻调查”“资讯”等栏目,且从事组织会议、新闻通讯、新闻记者服务节目摄制等服务,与凤凰卫视、凤凰网享有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的第38类及第41类商标分类重合。


  (3)侵权商标足以使公众混淆误认


  凤凰卫视自1996年成立以外长期使用带有“凤凰”字号的商标,在传媒行业形成了凤凰卫视、凤凰网与“凤凰”字号稳定且唯一对应的关系,凤凰佳艺除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凤凰卫视、凤凰网长期使用、维护的“凤凰”字号外,在对外宣传中也积极将“凤凰通讯社”与凤凰卫视、凤凰网相联系,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二者的混淆误认。


  2、不正当竞争成立


  (1)凤凰佳艺使用含有“凤凰佳艺”、 “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和“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商标侵权部分所述,凤凰卫视、凤凰网与“凤凰”二字于传媒行业形成了稳定且唯一对应的关系,凤凰佳艺不但没有就“凤凰”字号做出合理回避,而且甚至虚构、使用在香港登记的企业名“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其目的是借助“香港”的地理印象使社会公众就凤凰卫视与凤凰佳艺旗下的“凤凰通讯社”产生某种联想,误导相关公众,达到借助凤凰卫视及凤凰网商业声誉牟取利益的目的,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2)凤凰佳艺虚假宣传凤凰通讯社与凤凰卫视、凤凰网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凤凰佳艺及其法定代表人于经营的旗下网站公开声明:“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之后又一个与之并行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除此之外,还在公开会议等场合多次宣传上述内容。但是,凤凰佳艺旗下的“凤凰通讯社”与凤凰卫视、凤凰网事实上、法律上均不存在任何关系。凤凰佳艺公开进行虚假宣传凤凰通讯社与凤凰卫视、凤凰网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目的仍是借助后者多年累积的商业声誉与大众认可牟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本案中凤凰佳艺的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范围较广,除了“搭便车”借用凤凰卫视、凤凰网的知名度之外牟取不正当利益之外,凤凰卫视、凤凰网的商业信誉也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凤凰佳艺的侵权行为影响。凤凰佳艺主观恶性较大、又有一定程度的获利,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判处凤凰佳艺承担侵权责任500万元人民币可以说是比较合理的。


  如果此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赔偿可能会远高于500万元,前述提到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是从部门法的角度对某一种具体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了惩罚性赔偿保护,而《民法典》直接规定为“知识产权”,这意味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都可以根据《民法典》获得惩罚性赔偿保护。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王恬

编辑 杨羽

编审 王璐瑶 施昱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