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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这些新增内容值得关注……

  7月30日,《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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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现场


  天眼新闻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一次审议稿,在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针对馆长负责制,二次审议稿将“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同时明确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


  受到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更好防范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图书馆应当支持、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通过部分开放、预约限流、清洁消毒、线上服务等方式,保障读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处罚措施进行了修改,明确了“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


  此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更加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照顾,明确了未成年人能够和老年人、残疾人等一样享受到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其提供有关的文献信息、设备设施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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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赴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开展调研。2020年7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盛道利

编辑 刘诗雅

编审 王璐瑶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