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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贵州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征办法出炉

  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了我省资源税税目63个,其中能源矿产5个、黑色金属矿4个、有色金属矿20个、矿物类21个、岩石类11个、宝玉石类1个、水气矿产1个;明确了计征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煤、磷、铝土矿、金、锰、重晶石、方解石、萤石、石膏等59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4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明确了我省资源税减征和免征优惠政策,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分别规定免征、减征。


  《决定》旨在贯彻落实《资源税法》授权事项,引导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遵循四个原则:一是法定原则,税目税率的确定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规定,对天然气、页岩气、钼、中重稀土4个税目实行《资源税法》规定的固定税率。二是法定授权原则,对已经开采的32种矿产资源,基本延续我省现行税率,与《资源税法》税制平移精神保持一致,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在幅度税率范围内适当调整地热、石灰岩、矿泉水适用税率。三是稳妥审慎原则,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尚未开采的27种矿产资源,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参照周边省市做法按照《资源税法》幅度税率的折中税率下浮一定比例确定适用税率。对我省资源税税目外新发现的资源,开采生产销售原矿或选矿时明确暂按《资源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或者法定最低税率执行。四是国家战略原则,对战略性矿产资源轻稀土采用幅度税率的最高税率,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徐梅

通讯员 申蔓飞 胡斌

编辑 刘诗雅

编审 田旻佳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