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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纪,普安3名基层干部被处分

  日前,普安县3名基层干部因违纪问题被处分。


  1.普安县兴中镇新光社区李家湾组原组长李某勇案


  2014年11月,李某勇收取李家湾组群众于某某的养老保险参保资金后,没有及时上交,而是将该资金滞留于自己手中长达5年零3个月,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导致于某某年满60岁时没有按时享受养老保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日前,李某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普安县楼下镇楼下社区党支部原书记张某仁案


  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张某仁在没有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召开会议的情况下,私自用村集体资金为楼下社区常务干部发放通信费补助、工作补助费、常务干部绩效考核补助等。日前,张某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普安县白沙乡白沙社区原统计员李某文案


  2013年5月,白沙社区二组村民汪某某死亡后,李某文未及时将其死亡信息上报给乡社保中心,导致汪某某死亡后其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长达21个月,导致国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资金流失。2020年6月,李某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 廉洁黔西南

  编辑 王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