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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贵州印发《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负责同志介绍了《办法》相关情况。


  《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重点从适用范围、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发布会现场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学雷介绍,《办法》起草主要遵循四项原则:一是严格遵守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在结构体例上与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基本保持一致。二是除因结构和保持意思完整需要在《办法》中对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作必要重复外,能不重复的就不重复。三是重点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项制度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注重吸收现行有效做法。


  《办法》明确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学雷介绍情况


  同时,《办法》规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五项内容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适用本办法;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孙学雷说,下一步将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文/图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闵捷 冯晨阳 旷光彪

责任编辑/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