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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这个《办法》里提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是什么?答案在这里!

  《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即将于8月1日起施行,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在省政府新闻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办法》中专门设计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


  何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程序是什么样的?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兵就这些问题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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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起点和重要抓手,编制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落实好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关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实施后,每年度政府办公厅(室)将发文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经初步论证后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然后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管及涉及的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决策建议事项进一步审核论证后,形成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报同级政府审定。考虑到重大决策往往会涉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因此在办法中对这些方面进行了明确。”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兵说,但是也不限于这些方面,还需根据当年度重大决策事项建议涉及的内容再追加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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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对五大法定程序逐一进行了细化。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


   ——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另外,会议讨论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末位发言,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会议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李兵表示,但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除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要求把握使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冯晨阳 旷光彪

责任编辑/徐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