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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餐食中放蟑螂苍蝇敲诈店主获刑

  近日,由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全省律师行业“以案释法”活动正式启动。活动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每周不定期发布相关案例。参与律师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关系密切、已依法办结的生动案例释法答疑,为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全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介绍】


  2019年12月18日陈某通过手机在某外卖平台,在某商家花了22.8元,点了一份的酸菜鱼。就餐的过程中,陈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虫子放进酸菜鱼,以食品安全为由,投诉外卖平台、食品监督部门,向商家索赔1000元遭拒,后获得外卖公司退款22.8元及200元现金券。在这之后陈某以同样的方式,在某冒菜店点了一份88.5元的外卖,后将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放入冒菜,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为由要求索赔。最终获得了885元的赔偿款。


  2019年12月31日,陈某直接来到该冒菜店,在店内点了一份冒菜,后故技重施,将事先准备好的蟑螂放入冒菜,获得退款及赔偿款合计510元。


  2020年1月8日,陈某再次在外卖平台点了该冒菜店一份83元的外卖,又将蟑螂放入食物,以食品安全为由索赔。冒菜店老板黄某发现,这次要求支付赔偿款的号码,跟第一次要求索赔的号码一样,遂拒绝了陈某的请求,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近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多次在外卖或实体店内就餐过程中,将事先准备的蟑螂、苍蝇等物放入食品中,以食品安全为由,向店主索赔,共作案8起,涉案数额共计1950.4元。今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陈某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已替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视其行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普法】


  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以案释法。


  陈某想吃“免费午餐”的这种行为,究竟是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呢?


  第一,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陈某实施了以食品安全为由,向食品监督部门投诉外卖平台和商家的敲诈赔偿款的行为,直接侵犯的是外卖平台和商家财产利益。


  第二,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陈某以食品安全为由,以向食品监督部门投诉外卖平台和商家为威胁手段,以此来获得赔偿款,外卖平台和商家产生恐惧心理,遭受了财产损失。


  第三,陈某作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可以作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主体。


  第四,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陈某以放蟑螂、苍蝇的手段,以投诉食品安全为由向卖家索赔,显然具备占有赔偿款的目的。而且多次实施该行为,具有直接故意。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王恬

编辑 王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