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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2019年贵州法院行政审判七大典型案例

  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发布《2019年贵州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据省高院行政庭庭长朱仕芬介绍,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18399件,审结16937件。之前,省法院多次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今年,在持续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基础上,首次发布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是从2019年全省法院万余件生效行政案件中精心选取的,具有多重典型意义。



  一是集中体现了我省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首先,所选案例既涉及主要的传统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也涉及到行政协议这种新类型的行政行为,随着文明民主行政的要求,体现这一特征的行政协议逐渐成为涉行政诉讼的主要行为,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两件属于行政协议履行引发的纠纷。其次,所选案例涉及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土地林地资源管理、城乡建设管理、公安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领域,体现了行政案件类型多样、范围广泛的特点。




  二是集中体现了行政审判的功能作用。首先,体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25年后,2014年第一次大修了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四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与遵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庭上提出化解纠纷方案,庭后督促落实,促成了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例突出体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第二,体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诚实信用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权利救济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宗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二、三、四,集中体现人民法院通过确立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充分保护了违法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的合法权益;通过判决行政机关按承诺履行奖励义务、退款义务,有效保护人民群众信赖利益,助推诚信政府的建设。第三,体现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功能。在行政诉讼制度框架下,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人民法院行使的是裁判权,具有中立性、被动性。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为该法立法目的之一,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删除了维护一词,体现了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技术。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视被诉行为情况依法选择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或者重作。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公平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做到寓支持于监督。如典型案例六杨某某、王某某不服林业行政管理案,因行政机关颁发林权证时疏于行使形式审查职责,漏列所有权人,未能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而败诉。如典型案例七黄某某不服交通行政强制案,行政机关在对黄某某的车辆扣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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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左春林

责任编辑/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