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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赔偿37万元!贵州高空坠物案宣判

  近日,由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全省律师行业“以案释法”活动正式启动。活动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每周不定期发布相关案例。参与律师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关系密切、已依法办结的生动案例释法答疑,为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全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介绍】


  毕节市某小区,一15岁的男童张某在楼顶玩耍时,向楼下丢了两块蜂窝煤,刚好砸中了楼下玩耍的陶某,造成陶某十级伤残。陶某受伤住院后,第一次手术已经花掉10余万元。该案诉至法院后,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及其父母赔偿第一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元。陶某及父母还表示,保留继续要求赔偿第二次手续治疗、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等费用的权利。


  【律师普法】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上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的李光伟律师对此进行了以案释法。


  就本案而言,经公安机关出警确认,陶某抛掷蜂窝煤,砸伤陶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向陶某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陶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之规定,张某父母为张某的监护人,应当对给陶某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营养费等;如果构成伤残,还需赔偿伤残补助金等。


  在窗台上摆放的花盆或将其他物品,如果不牢固或风雨刮落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向被砸伤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不知是谁所为,或者是谁家的物品坠落砸伤,该由谁赔偿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将可能由整栋楼上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当前,我国首部民法典已经颁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将有力推动解决“头顶上的安全”问题。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王恬

编辑 王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