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要闻 > 正文

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表决通过

  6月3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从设施与管理、服务提供、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明确,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相关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贵州省是典型的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以长征文化为代表的红色文化,结合民族文化、生态文化和历史文化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为鼓励和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活动开展,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还鼓励和支持通过文化展演、竞技比赛等方式,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传统文化空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


  作为全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最多的省份,《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同时也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未按照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盛道利

责任编辑/赵飞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