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要闻 > 正文

领刑14个月!从事公益活动30次!贵阳审理一起网上收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W020200604363713484146.jpg

  6月2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梁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贵阳市三江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同时,刑满释放后还需从事公益活动30次。


  检察机关指控:梁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网络上通过微信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营利。2019年2月至5月,梁某某先后向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非法收购、出售多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包括红腿陆龟、豹纹陆龟、泰加蜥、红尾蚺、球蟒以及短尾蛛,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物种,系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严禁贸易的物种,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W020200604363713566740.jpg

  针对上述犯罪行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梁某某的行为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梁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在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从事相关方面的公益活动。


  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梁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在贵阳市野生动植物管理站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活动不少于30次。


  梁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检察机关表示,新冠疫情爆发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再次成为社会共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追究乱捕滥猎、非法交易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意义。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罗华

 责任编辑/赵飞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