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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朋友圈卖假货获罪判刑并处罚金

  近日,由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全省律师行业“以案释法”活动正式启动。活动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每周不定期发布相关案例。参与律师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关系密切、已依法办结的生动案例释法答疑,为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全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介绍】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远程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从他人处购得假冒MCM、LV、GUCCI等注册商标的箱包,并通过微商平台、微信、微博等途径对外销售。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一批,价值1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9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律师普法】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谢德星律师就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以案释法。


  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在微商平台、微信、微博等平台进行宣传并销售,仅公安机关在抓捕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价值就达136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王恬

责任编辑/赵飞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