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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提请二审,这些新增内容值得关注……

  5月15日,《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一次审议稿除了条文顺序有了相应调整,部分条款文字作了技术处理,内容上也从四十四条增加为四十五条。


  其中,为规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条例(草案)》进行了明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针对政府数据使用部门申请共享的数据未列入提供部门共享目录情况,《条例(草案)》也进行了明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政府数据使用部门申请共享的数据未列入提供部门共享目录的,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列入目录进行采集,并按照规定实施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监管做出明确: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政府数据开发者通过对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数据开发利用得出的数据模型、数据产品等,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政府数据开发者需要与第三方合作进行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要求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门每年应当结合地方发展特色、政务协同要求、企业利用需求和公众生活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重点内容,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机关按照重点内容提供数据,拓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范围、深化共享开放内容、强化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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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全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分别到贵阳市、省扶贫办、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服务中心和多彩宝、云上贵州、朗玛信息等大数据企业调研并听取意见。


  文/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盛道利

 责任编辑/赵飞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