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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农业发展现代化

  5月9日,记者从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做好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业发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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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强调,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规模,按照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进行作物设施种植(栽培)和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设施用地面积的6%以内;从事规模化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作物种植面积的3%以内。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按照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以内。养殖设施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可以建设多层建筑。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经营者必须按用地协议恢复原用途(使用耕地的,须恢复原种植条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按原地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据悉,设施农业用地按类型分为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和国家规定的与种植养殖直接关联的其它设施用地;按属性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而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农产品加工及交易、科研、展销等用地,畜禽屠宰、肉类和蛋奶加工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应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与此同时,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其中对生猪养殖的可适当扩大,原则上不得超过20%。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特别零星破碎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略增加使用比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台账,在补划方案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占用及补划图斑在自然资源“一张图”系统中进行标注,并报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备注,按规定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量、质量无法满足补划要求的,不允许占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使用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全覆盖核查。


  此外,《通知》还对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程序、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监管作了明确。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冯倩

责任编辑 杨羽